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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cember 19 2007
《上海青年报》:手机短信与私人住宅不受侵犯
今后,北京市通过手机发布的公共信息将受到规范.以政府部门名义通过手机短信发布信息,须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,由发布部门通知相关通信运营公司安排发布.如今,没谁把手机短信看成多大的事儿,而北京的做法起码给了人们某些启示.
中国有好几亿手机用户,许多人都为不期而至的短信不胜其烦,其中来自政府的公共信息其实并不多.如今,政府短信有了副市长批准这道门槛,那么其他短信是否更应该设立门槛甚至是立法呢?
笔者一直认为,凡属非个人通讯需要、非主动定制的信息,按说都不应随便发到私人手机.因为任何不期而至的手机短信都是一种侵权,起码是一种不礼貌的骚扰.手机属于典型的私人通讯工具,与私人住宅属同一性质.无论商业广告还是政府信息,难道可以未经允许而贴到人家私人住宅的客厅里?
英国有句古诗,“我的破草房,风可进,雨可进,但是国王不可进.”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.”而如今,手机这个私宅却犹如公共场所,人人可以随便进出,可以为所欲为.重要的一点是,甭说入侵者,就是连手机用户本人都没弄清自己的手机属什么性质、拥有怎样的合法权益.
电视、报纸、互联网等,如今已有足够多的公共信息通道,干吗非得跟手机过不去?也许有人认为,在公共平台上发布信息,人们可以熟视无睹,而把信息发到个人手机,则不得不看.其本身就是一种强加,是对人的自由选择权的不尊重.强加于人、替人做主,这大概也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.最重要的也许还不是有人喜欢强加、喜欢替别人做主,而是更多的人习惯于被强加、被别人做主.
